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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出资不实的刑事法律责任
来源:阳江刑事律师 网址:http://www.yjxsvipls.com/ 时间:2014-10-08 11:10:25
股东出资不实的刑事法律责任
《刑法》第158条和第159条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罪和第158条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。
1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的规定。在以往在实践中,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,一直很难把握,2001年4月18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做出《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》对该罪罪的追诉标准进行了量化,具体规定如下:“关于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罪的追诉标准是:
公司发起人、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,虚假出资,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追诉:
1、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,给公司、股东、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;
2、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①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;
②公司发起人、股东合谋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的;
③因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,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,又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的;
④利用虚假出资、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。”